洲心街道办事处、横荷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清轻轨清远站场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
广清轻轨清远站场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为了规范广清轻轨清远站场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清府办〔2013〕19号)和《市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协调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3〕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本着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制定本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一、适用范围
广清大道以东、清远大道以南、洲心工业园以西、民生三路以北的区域和碧桂园项目以东、燕湖大道以南、清晖路以西、民生三路以北的区域,用地面积约3788亩。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征收人: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横荷街道办事处;
委托人:清城区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三、征收安置补偿
(一)征收应安置人口的界定。应安置人享有分配安置住宅房屋、商业用房的权利。应安置人首先应该是被征收人房屋的相关权益人,同时以征地拆迁预公告发布之日为时点,在该时点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在征收范围的属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且参加村集体生产和收益分配的农民(含因征地而“农转非”的居民)。
2.原户口或现户口在征收涉及的村集体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在监服刑人员(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除外),已迁出的可归入原迁出户,参与安置房屋、商业用房分配。
3.对没有参加村内生产和分配的空挂户,不论其是否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均不属于应安置人,一律不享受住宅和商业用房的安置和补偿。
(二)征收安置补偿办法。
1.公寓式住宅结合商业用房安置。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实行高层公寓式住宅房屋结合商业用房安置,原则在征收范围或与征收范围同类型的地段,按照被安置人口人均50平方米套内面积的住宅房屋和人均15平方米套内面积的商业用房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对超出补偿安置面积部分的房屋(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住宅和商业用房补偿面积之和)进行残值货币补偿。
2.货币式安置。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也可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按照其应安置住宅房屋的套内面积,按3220元/㎡的标准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安置。
商业用房集中在安置区内统一安置,原则上不采用货币形式安置,具体以市政府出台的办法为准。
3.安置房屋的交付标准。
(1)回迁安置房屋外墙按设计要求统一装修。征收部门负责水、电、燃气及有线电视报装及室外安装,回迁房室内用电安装至入户门口。
(2)住宅房内的墙体及天花为水泥灰沙批荡,地面为水泥沙地扫平层。
(3)住宅房屋安装入户大门。
(4)回迁房给水安装到室内。
4.拆迁安置地块选址。在东方天成东面、凤城郦都南面的B31#区安置地块一内,面积约183亩。
(三)征收房屋的补偿。
1.关于补偿面积的确定。
(1)具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且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其补偿面积为证载的建筑面积。如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证载面积,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以户为单位,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四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50m2(含350m2)的部分足额计算;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50m2的部分折半(50%)计算确定补偿面积。
(2)具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合法报建手续之一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以户为单位,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350m2(含350m2)的部分足额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50m2的部分折半(50%)计算确定补偿面积。
(3)没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合法报建手续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安置人口在2人(含2人)以下,其被征收房屋在144m2(含144m2)以内的部分足额计算,超出部分折半(50%)计算确定补偿面积;安置人口在3人(含3人)以上,人均房屋面积在65m2以内(含65m2)的部分足额计算,人均房屋面积大于65m2的部分折半(50%)计算确定补偿面积。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其全部房屋人均面积在65m2以内(含65m2)的部分足额计算,人均面积大于65m2折半计算(50%)计算确定补偿面积。
(4)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认定书,依法认定房屋建筑为违章建筑的,应予以拆除,不予任何补偿。
2.关于被征收房屋残值的补偿。
(1)当按上述方式确定补偿面积多于安置面积时,其房屋残值补偿包括抵减面积和超出安置面积的残值补偿。抵减安置面积的抵减顺序应是先抵减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已办理报建手续的房屋,待上述房屋的面积不足以抵减安置面积时,再抵减没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没有办理报建手续的房屋。
抵减安置面积房屋的残值补偿=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相同类别等级重置价格-三等砖木结构类别房屋的重置价格(500元/m2)】;超出安置面积房屋的残值补偿=超出安置面积部分*相同类别相同等级房屋重置价格。
(2)当补偿面积少于应安置面积时,差额面积的房屋应由被安置人按三等砖木结构类别房屋的重置价格(500元/m2)向征收人购买。如果安置人暂不购买的,经申请批准后也可以享有按应安置面积安置的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安置房屋发生交易转让时,被安置人必须按三等砖木结构类别的房屋重置价格(500元/m2)缴清费用后才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3.涉及被征收祖屋补偿问题。原祖籍曾在被征地征收范围内,本次征地征收开始前已迁出、且不参加村里集体生产和收益分配的相关人员,其祖屋须征收的:
(1)具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报建手续的,根据《补偿办法》确定的重置补偿价格,按被征收的面积补偿房屋残值给相关权益人。实际建筑面积超出批准建筑面积,超出部分的面积折半(50%)计算确定补偿。
(2)不具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报建手续、建筑面积在200㎡(含200㎡)以内的,根据《补偿办法》确定的重置补偿价格,按实际被征收的面积补偿房屋残值给相关权益人;建筑面积超过200㎡(不含200㎡)的,超过的部分按《补偿办法》确定相同类别相同等级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50%进行补偿。
(3)被征收人可按一等框架结构类别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1260元/㎡的价格,向征收单位购买套内面积在100㎡(含100㎡)以内的安置房。
4.其它事项说明。
(1)安置商业用房应在被征地村小组同意商业用房选址安置方案,并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年内建成并交付使用。如不能如期足额交付使用的,则自逾期之日起,由征收人按未安置商业用房的面积以45元/㎡·月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租金。
(2)如因征收方的责任,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超过30个月过渡期限还未能交付回迁安置房给被征收人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给被征收人。逾期1至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
(3)安置房屋、商业用房的办证及相关费用均由征收人负责。
(四)房屋搬迁补偿办法。
1.对征收的房屋,给予被征收人临时住房租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30元,直至征收人统一交付回迁安置房屋为止,人数以户口簿为准。
2.搬家费一次性补偿1000元/户至1600元/户。
3.照明材料及安装费一次性按10元/平方米补偿,按此标准计算单户补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发;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50㎡的部分折半(50%)计算,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4.电话迁移费一次性补偿300元/台。
5.有线电视迁移费一次性补偿300元/户。
6.食用自来水一次性补偿1200元/户。
7.空调迁移费一次性补偿100元/台。
8.拆除有合法权属(农村)的小商店、小工场,其营业损失的补偿,按工商、税务部门核定的每月营业额15%补回6个月的损失。营业额以上缴税额款为计算依据,并以征收前6个月营业额总平均数计。
9.鹅场的母鹅,在生蛋期内迁移费每只补偿5元,卵化期在窝每只补偿10元;鸭场的母鸭,在生蛋期内迁移费每只补偿4元;猪场的母猪,迁移费每头猪补偿100元。
(五)奖励办法。
1.对被拆迁人的具体奖励办法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清府办〔2013〕19号)为准。
2.安置房实行“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越早签补偿协议,就优先选择安置房。同日签订补偿协议的,以抽签方式决定安置房的优先选择权。
3.对拆迁安置户给予减免安置小区启用后前3年的物业管理费。
四、其他补偿
其他补偿详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清府办〔2013〕19号)。
五、其他事项
(一)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由征收方组织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拆除,以保证施工安全和征收场地的清理,确保工程按进度,有计划进行。
(二)对煽动闹事,阻扰征地征收而影响工程建设的为首分子,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